第十一条 电子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和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数据安全和档案管理系统稳定运行。第十二条 各门类的归档数据经质量检查合格后,输(导)入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由档案室统一管理。第十三条、接收入库的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检验、转存,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的保管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其载体应直立存放在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第十五条 修改、删除电子档案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各自权限执行操作。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应至少制作三套备份(一套硬盘,两套光盘),备份介质分开保管,其中一套向省水利厅档案室移交异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