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特殊困难互助基金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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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苏水江工〔2015〕5号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送温暖”工程,增强单位凝聚力,多渠道、多层次地帮助职工解决特殊困难,体现“一人有难、大家相帮”的互助精神,特建立处“职工特殊困难互助基金”(以下简称“特困基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特困基金”是工会筹集的帮困基金,旨在为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提供经济帮助,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三条 “特困基金”的筹集,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 1、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捐款; 2、处行政的扶助,处内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视情况给予赞助; 3、工会的资助款; 4、基金的利息收入; 5、社会及其他方面给予的捐赠。 第四条 处职工凡自愿捐款者,暂定每人每年起捐30元,多捐不限,由各分工会负责收缴,截止11月30日。凡不捐款者,不在帮助之列。捐款后不再继续捐款者,在最后一次捐款1年后,不在帮助之列。 第五条 特困基金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筹集的资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特困基金”补助对象为发生特殊困难的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第七条 “特困基金”补助范围: 1、职工本人发生严重伤残、重大疾病,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职工本人家庭(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遭受意外灾害、伤害,损失严重; 3、职工本人因突发事件,造成自己一时无法解决的特殊困难。 第八条 特困基金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办法与监督 第九条 成立“特困基金”管理小组,隶属于工会委员会,特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工会具体负责,职代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费审查工作。 第十条 需救助的会员,应由本人申请,填写《“特殊困难互助”申请表》,由所在分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处工会同意,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补助,3000元以内由会长审批;3000元以上须经“特困基金”管理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互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特殊基金”使用情况,由职代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向全体会员公布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处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