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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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九届工会委员和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促进管理处帮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帮扶原则、流程 第二条 坚持“面向职工、精准帮扶”的原则。 第三条 处工会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和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等方式,了解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在医疗、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难题。重点帮扶因遭遇意外灾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困难的职工群体。 第四条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与每年春节的“送温暖”工作同时进行,由困难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处工会核实基本情况后,提出初步救助方案,经处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报处党委审批。 第三章 帮扶对象、标准及类别 第五条 在职职工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使生活难以维持的,凭本人困难申请报告,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1500-3000元。 第六条 离退休职工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本人或家属患重大疾病致使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凭本人困难申请报告,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2500元。 第七条 去世职工家属本人及其子女无固定收入、身患重大疾病致使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凭本人困难申请报告,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原有职工遗属救助金(每年200元)停发。 第八条 职工因家庭变故等导致子女就学(国内本科及以下年级)困难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给予帮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每人给予1000元的助学金,非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每人给予2000元的助学金。 第九条 职工确诊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七)项,下同)当年,给予2000元的救助。 第十条 已患重大疾病的职工需长期后续治疗的,每年给予1000元的救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处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