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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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九届工会委员和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友爱精神,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对当前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补充措施,通过职工互助、工会参与、行政支持的方式,帮助因患重大疾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实施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方筹资、救危济难、定额启动、适当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是指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缴纳救助金的职工。 第六条 本办法中重大疾病是指: (一)恶性肿瘤; (二)严重心脏疾病实施支架治疗或搭桥手术; (三)急性心脑血管疾病伴重度昏迷; (四)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五)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八)危急重症病人抢救; (九)对不在上述重大疾病范围,但职工个人住院费用统计表医保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救助资金采取“个人缴纳、工会扶持、行政支持、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筹措。 第八条 救助资金具体筹措途径为: (一)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职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救助金100元。由处财供科于当年1月份在工资中统一收缴,在1月31日前转入处工会专项帐户。 (二)当年在处工会经费中安排2万元;处行政当年筹措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接受社会企业、个人的现金捐助。 第九条 个人缴纳救助金的规定: (一)参与重大疾病救助是衡量职工个人是否具有互助友爱精神的重要体现,处职工应每年缴纳救助金,并连续不间断; (二)个人缴纳救助金后不退不转; (三)自本救助金设立之年起,职工因故未参与缴纳救助金或缴纳间断的,今后如需再参与则应从本救助金设立之年起补缴全部或所缺年份的救助金,并且补缴人当年不得申请救助金,从下一年度起方可申请; (四)新进单位职工,从进入单位工作之年起缴纳救助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处成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小组,处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工会、办公室、人事科、财供科、监察室及站区、闸坝、经营等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并具体受理救助申请、情况核实、费用核算、资金监督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处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 管理处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实施确诊、临危、住院分阶段救助。其中确诊、临危救助采用慰问的形式,慰问金直接在救助金中列支。 (一)确诊救助。当职工确诊患重大疾病符合第六条(一)-(七)项之一者,给予患病职工2000元救助; (二)临危救助。在患者病危抢救发出病危通知书时,给予1000元救助。 (三)住院救助。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超过3000元,即可启动住院救助。救助标准是在扣除个人医疗费负担3000元的基数后,超过的部分按照比例分段计算: (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救助30%; (二)1万元--2万元 (含2万元)救助35%; (三)2万元--3万元(含3万元)救助40%; (四)3万元--4万元(含4万元)救助45%; (五)4万元以上救助50%。 每人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实行常规管理,个人当年(指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负担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点的可进行申报。职工申请使用救助金必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况: (一)不按照规定缴纳救助金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票据和有效原始证明的; (三)提供非救助年度的医疗费用的; (四)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引发致伤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顺序依次为:职工个人缴纳的救助金和社会捐助、工会经费,不足部分由处行政筹集列支。 第十五条 处工会财务帐户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每年接受一次审计。 救助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式结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预支。管理小组须及时将救助资金年度使用和审计情况向职工公布,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救助金使用条件者,本人填写申请表,在处办公室进行审核登记,处工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复核。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额度,并签署救助意见。申请人持已获批的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到处工会报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处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