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群众意见建议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07 16:48 来源: 浏览次数:

(2014年4月30日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苏水江办〔2014〕5号文件印发)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畅通受理群众诉求渠道,搭建服务群众有效平台,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群众意见处理工作小组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涉及面广,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处成立群众意见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处水政保卫科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接待工作,群众意见处理办公室负责人由处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设立听取群众意见接待室

接待室设在处办公楼一楼2105房间,电话80802105。每周一、四由机关科室负责人接待。主要接待事项为:

(一)个人需要向管理处反映的问题或需要组织帮助解决的困难;

(二)已向处有关部门(单位)反映,尚未得到解决的事项;

(三)经初信、初访没有回音或请求进一步解决的事项;

(四)水利厅转管理处办理的信访或临时接待事项;

(五)属于本处职能的其他突发性重要事项。

反映方式: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管理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制定群众诉求办理程序

对于群众反映或咨询的问题,由群众意见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分类汇总后报处群众意见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登记。处群众意见处理接待室应做好登记工作。将反映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登记在册。

(二)交办。对于群众通过信件、电话或到处群众意见处理接待室反映的问题,由群众意见处理办公室统一归纳整理。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根据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内容,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由责任科室办理。

(三)办理。各科室要根据群众意见处理办公室转交办理的事项,立即开展调查、弄清问题,做到“办理结果内容要详实,调查处理的过程要清楚,处理或整改结果要明确”。对于咨询类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给予清晰明了的解答;对于投诉、举报类事项,要深入调查,秉公办理,调查处理结果要明确,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对于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四)时限。接到办理事项的责任科室应根据诉求类型,能及时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情况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项,经处群众意见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五)反馈。群众诉求办理情况由责任科室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力求让投诉人满意。

四、设立领导信箱

为了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引江信息网设立处领导信箱、纪检信箱,收集各类意见。

五、建立门卫送访制度

遇有群众来访,由门卫人员问清事由后,送至处办公楼一楼群众意见处理接待室,接待室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后,由相关责任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

六、深化联系点制度

继续深化联系点制度。处领导、党委成员按照党委分工,每年不少于4次深入到联系点单位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提出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积极帮助联系点理思路、找差距、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对重大情况要及时准确向处党委报告,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联系点不出现大的上访事件。

七、设立处领导接待日制度

处领导每月1次到群众意见处理接待室,现场听取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