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1-07 16:57 来源: 浏览次数:

(2009年1月15日提交处五届五次职代会审议通过苏水江工〔2009〕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单位和谐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江苏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处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单位发展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处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行使职权。

职代会接受处党委领导和厅工会指导。

第五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处应当将定期召开职代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实施。

第六条  职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分别行使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处工会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第八条  处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代表选举、组织代表团(组)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

三、负责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职代会职权

第九条  职代会在单位内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处行政所作的定期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其它按照事务公开的规定应当征求职工意见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各项经营管理责任制度、内部结构改革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方案以及其他按照事务公开的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上述事项经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它属于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本处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遵照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一条  职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各级行政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引导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文化科技知识和职业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十二条  职代会与处行政方面如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时,处工会可以向处党委和厅工会报告,请求协调处理。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代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职代会设立机关、站区、闸坝、经营等四个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负责本代表团代表的与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处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须民主选举产生。以本处所属单位或部门为选区,各选区按照一定的代表比例数,在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由本选区职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各方面,又要充分体现本处的特点。其中,第一线职工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应对选区负责,并接受选区职工的监督。在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代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学习、巡视、评议和质询等活动。

三、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真实、准确、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自觉向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监督。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为扩大民主,可以根据需要,由工会提名,设立部分职代会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列席人员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处中层以上干部、工会工作人员。列席人员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


第四章  会前准备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根据职代会职权范围、本单位改革发展任务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确定职代会议题。职代会议题由处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处行政协商确定。由处行政提出议题的,也应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代会议题确定后,由处工会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征集提案。工会应围绕职代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处工会征集到提案后,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交处行政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处工会对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提案已被采纳并在实施中产生效益(效能)的,可以建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准备材料。处行政负责以下材料:有关工作和经营管理的报告;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处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工会负责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符合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书面材料。起草制定过程中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确认代表。处工会应当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方法、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通知开会。召开职代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团(组),充分征求职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其它准备。处工会于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向厅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

职代会如安排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议程,应当通知被评议对象准备述职报告,同时印制和准备《评议表》。

职代会如安排审议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第五章  会议期间

第二十七条  预备会议。职代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关于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

二、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人员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三、确定职代会主持人。建立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并确定一名主持人。职代会主持人及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确定。

第二十八条  正式会议。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必须达到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职代会正式召开。一般议程如下:

一、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二、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处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行政、工会的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

大会表决,必须有超过全体代表数的半数赞成方为有效。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

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六、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专门小组是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任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民主监督、安全生产等专门小组,也可以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八、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传达落实会议精神。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传达职代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报告本人履职情况。

处工会组织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公示重要规章制度。

处工会填写《职代会情况报告表》,于职代会闭会一周内报告厅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  组织职工代表活动。处行政会同处工会共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决议、提案处理和落实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检查巡视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  处理临时重要事项。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处工会应当提议临时召开职代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的,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临时召开职代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使职代会职权。

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工会委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处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