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会员慰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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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九届工会委员和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慰问工作,充分体现管理处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切实增强单位凝聚力,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发[2018]13号文)及《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意见》(苏水工[2018]16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慰问对象及原则 第二条 慰问对象是指本处工会会员。 第三条 慰问范围包括会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节日慰问、生日慰问、退休离岗、高温慰问、会员直系亲属丧亡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慰问的,由处党委一事一议。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定期慰问”的原则。慰问会员以精神安慰为主,以慰问品或慰问金为辅。 第三章 慰问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节日慰问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分三次发放:春节800元,端午节500元,中秋节500元。慰问品以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实物为主,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第六条 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以生日蛋糕券的形式发放。 第七条 为方便会员观看电影,每人每年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电影观摩券,并购置不超过300元的扬州本地公园年票。 第八条 会员结婚、生育,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会员自行到当地商场(超市)购买结婚或生育必需品(烟、酒和保健品除外),凭有效发票到工会报销。 第九条 妇女节,为每位女会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劳动保护用品;儿童节,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会员子女发放每人1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 春节和劳动节,劳动模范慰问金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2000元,省级劳动模范1000元,市级劳动模范600元。 第十一条 夏季高温期间,对长期坚持在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会员发放高温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春节,军属慰问金标准为每户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并组织召开一次座谈欢送会。会员退休离岗当年,享受生日蛋糕券、电影观摩券、公园年票等慰问福利。 第十四条 会员生病住院,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次2000元,每年仅慰问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去世,给予3000元的慰问金及花圈;会员直系亲属(指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去世,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及花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处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