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详解
发布日期:2016-03-31 17: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对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对象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均须参加评审。

参加评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直接管理工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农村水电站为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

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中,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

2.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

3.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

4.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5.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