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亲属)丧亡互助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07 16:52 来源: 浏览次数:

 

(2015年7月24日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苏水江工〔2015〕7号文件修订)

 

为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体现“一人有难,大家相帮”的互助精神,特建立“职工(亲属)丧亡互助金”,并制定职工(亲属)丧亡互助金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因病因故去世,可领取丧亡互助金。

二、资金来源:由在职职工互助,当年结算,按实收取。由财务科按本年度实际使用的金额,在职工工资中平均收取。

三、丧亡互助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领取丧亡互助金1000元。

四、工会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处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