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特殊困难互助基金章程
发布日期:2019-11-07 16:51 来源: 浏览次数:

(2015年7月24日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苏水江工〔2015〕5号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送温暖”工程,增强单位凝聚力,多渠道、多层次地帮助职工解决特殊困难,体现“一人有难、大家相帮”的互助精神,特建立处“职工特殊困难互助基金”(以下简称“特困基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特困基金”是工会筹集的帮困基金,旨在为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提供经济帮助,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三条  “特困基金”的筹集,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

1、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捐款;

2、处行政的扶助,处内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视情况给予赞助;

3、工会的资助款;

4、基金的利息收入;

5、社会及其他方面给予的捐赠。

第四条  处职工凡自愿捐款者,暂定每人每年起捐30元,多捐不限,由各分工会负责收缴,截止11月30日。凡不捐款者,不在帮助之列。捐款后不再继续捐款者,在最后一次捐款1年后,不在帮助之列。

第五条  特困基金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筹集的资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特困基金”补助对象为发生特殊困难的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第七条  “特困基金”补助范围:

1、职工本人发生严重伤残、重大疾病,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职工本人家庭(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遭受意外灾害、伤害,损失严重;

3、职工本人因突发事件,造成自己一时无法解决的特殊困难。

第八条  特困基金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办法与监督

第九条  成立“特困基金”管理小组,隶属于工会委员会,特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工会具体负责,职代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费审查工作。

第十条  需救助的会员,应由本人申请,填写《“特殊困难互助”申请表》,由所在分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处工会同意,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补助,3000元以内由会长审批;3000元以上须经“特困基金”管理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互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特殊基金”使用情况,由职代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向全体会员公布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处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