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 河长制 > 他山之石

《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解读

    2017年3月16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11号)。现将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一、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三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严守“五个决不能”底线,以保护水资源、管控水岸线、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实现水安全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河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管理保护机制,为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维护全市河库健康生命、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使重庆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四个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筑牢绿色发展本底,强化规划约束,坚持占补平衡,促进河库休养生息、维护河库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库内外,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水体、陆域污染同时治理,解决好河库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全市境内河流(含水库,下同)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主要目标
  提出了“一个不低于,三个只增不减”的总体目标。
  ——确保长江干流水质不低于来水水质,其他河流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河流长度只增不减。
  ——确保河道内生态基流只增不减。
  ——确保全市河库水域面积只增不减。
  ——2020年,重要河库生态安全得到保障,实现河畅、水清、坡绿、岸美。
  三、组织体系
  按照流域与区域结合的方式建立市、区县、乡镇、村四级河长体系
  (一)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全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市级设总河长、副总河长。市政府市长担任总河长,为全市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河长,分别负责长江长寿区及以下19个区县、长寿区以上20个区县及两江新区河长制实施,并任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条市级主要河流河长。
  各河库所在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其中区县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实施。
  市级河长体系设置见下表:

                       

                       
   (二)关于“河长办公室”的设立要求
  市、区县河长办公室设置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河长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团市委、重庆海事局等为河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负责人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人,联络人为市河长办公室组成人员,所确定人员相对固定(原则在一个考核年度以上),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河长、市河长办公室及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1.河长主要职责
  (1)总河长为全市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市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解决河长制推行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河长办公室工作。
  (2)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督导考核河长制的落实推进;负责所辖河库及联系区县河长制实施工作,明晰联系区县管理责任,审定管护目标,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察相关部门、下级河长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区县、乡镇(街道)河长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一河一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所辖河流重点和难点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库内外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4)村(社区)河长负责行政村(社区)内河库管理保护、日常巡查等具体工作,及时上报巡查信息,配合对侵占河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行政村(社区)内河长制实施具体问题。
    2.市河长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承办市级河长会议,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拟定并分解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监督落实并组织考核,督办群众举报案件。
    3.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1)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
  (2)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负责乡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
  (3)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4)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河长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水资源保护等河长制实施的主要任务纳入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市级重点项目范围,并争取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支持。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相关工作经费,协调河库管护和整治所需资金。
  (7)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工业企业节水减排,协调河库周边工业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8)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库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9)市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督促指导区县推进实施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牵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10)市交委负责地方航道的保护和规划建设,监管和推进地方水域船舶污染整治,协助推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非法码头整治。
    (11)市农委牵头负责督导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12)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导、打击涉嫌水环境方面的犯罪行为。
  (13)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推进河长制履责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对履责不到位或未正确履责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4)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配合对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15)市规划局负责将河库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在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中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规划蓝线要求。
    (16)市市政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处置、水域清漂等工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综合整治。
  (1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组织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18)市审计局负责将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生态离任审计内容。
  (19)市移民局负责争取国家三峡后续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指导推进三峡后续生态环保类建设项目实施,协调抓好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修复工作。
  (20)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生物多样性。
  (21)团市委负责组织开展河库保护志愿活动。
    (22)重庆海事局负责对所管辖江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处理船舶污染投诉,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在渝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四、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六大“主要任务”,提出细化内容: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7亿立方米以内。
  3.严守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9%和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0。
  4.严守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库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到2020年,全市重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二)加强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夯实河库管理保护基础工作。开展河库调查,公布河库名录,依法划定河库管理范围,设立界碑。到2017年底,完成流域面积50 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的重要河段岸线2.6万公里划界。
  2.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水域岸线等生态空间管控,确保区域内水域面积占补平衡。落实规划岸线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完善部门联合审查机制,严格执行涉及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制度,切实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在80%以上。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实施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执行禁采区、禁采期规定,保障河势稳定。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库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防控与治理,完善入河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保障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不低于上游地区来水水质。到2020年,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条重点支流总体达到河流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
  2.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排查入河库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污水管网改造,优化入河库排污口布局,集中开展入河库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全市工业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到85%以上,水产养殖重点区域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85%以上,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
    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完善船舶垃圾污水专用船舶接收方式,启动船舶污染物港口收集设施建设,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有效覆盖,确保船舶垃圾上岸集中处理。建立三峡水库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积极推进嘉陵江、乌江等主要江河流域区县的清漂码头、清漂船舶、漂浮垃圾转运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域清漂作业效率。加强危化品船舶运输、冲洗及船舶、码头污水排放处置监督管理,确保船舶码头污水达标排放。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确保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到2020年,全市32条河流42个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优良水体的比例提高到95%以上,其它河流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2.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 9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0%。
  3.加强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定期评估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替代。
  4.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2017年年底前建制乡镇、撤乡场镇全部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受益农户覆盖面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提高到80%,沿河库乡村实现水清岸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库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库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水北调水源区保护力度,对重要自然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协调推进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及重要支流造林绿化建设和后期管护工作,加快库区生态保护带建设。
  2.恢复河库自然修复功能。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库还湿,加快推进河库连通工程,恢复河库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到2020年,湿地面积不低于310万亩。
  3.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生态环境。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运行方案,保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完善水土保持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完成全市河库生态流量数据库建设,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0平方公里。
  4.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级试点区域两江新区悦来新城和万州、璧山、秀山等3个市级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先行启动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4个试点区县(区域)城市建成区30%以上、非试点区县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初步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态保护、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排水防涝及初期雨水污染治理等“四大体系”。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完善河库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河库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晰河库综合管理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实行河库动态监管。建立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
  3.严厉打击涉河库违法行为。建设河道管理保护执法码头。坚决查处违法建房、违法码头、违法采砂、违法排污、违法养殖、非法捕捞、违法耕种、违法侵占水域岸线等涉河违法活动,恢复河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确保行洪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进度安排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节点:
    2017年3月底前,成立市、区县级河长办公室,确定河长制实施范围河库分级名录,全面推行河长制;4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经区县党政联合审批后报市河长办公室备案;6月底前,全市各级河长制全面落实到位;10月底前,完成对区县建立河长制的验收;12月底前,市级负责建设完成省(市)界、区县界河流断面河道管理保护监测网络,各区县负责建设完成乡镇界河流断面河道管理保护监测网络。
    六、保障措施
    提出六项措施保障河长制的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党委、政府是河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行河长制、保护河库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照进度安排抓紧制定本区域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同时要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库管理和保护的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总河长、副总河长半年召开一次河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大会,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度,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运用等问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河长制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责任单位之间信息资源、监测成果等实现共享,定期通报河库管理保护情况。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
    (三)强化考核问责。市级对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510条河流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区县党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不同河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提升管理手段。建立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技术监测为核心的全市河库管理保护监测网络体系及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水利、环保等部门现有水质监测站点,充分利用现有水利、环保、农业、航道、林业、水警等部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以全市电子地图为基础,采用虚拟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全面提升河库管理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跨界断面水质水量水面监测数据报送、工作即时通讯、河长工作平台、巡河信息管理、责任落实督办、投诉处理追查、危机事件处理、监督考核评价等功能。提供公众手机客户端,实现事件上报、信息获取、互动参与、公众监督等功能。
  (五)落实资金保障。整合水库建设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环境治理、城市建设、农林等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建立长效、稳定的河库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已纳入“十三五”各专项规划涉及河长制的项目资金优先安排,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重点保障水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等工作。各级财政要将河库巡查保洁、堤防工程日常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突出问题整治项目资金投入,将污水管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纳入财政优先安排。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库环境保护、治理和使用。
  (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对河库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