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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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对在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和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下,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但拒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不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不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2. 毁坏堤坝、渠道的石护坡和林木草皮的 (1)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十万元以上的损失的,或者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极其严重的,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3. 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但未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不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堤坝渗水、管涌、坍塌、决堤等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4. 在堤坝、渠道上垦种的 (1)垦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垦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垦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垦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垦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垦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垦种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采用机械深翻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5. 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3)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比照本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规定处罚。 6. 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的 (1)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80平方米以下,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上 3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下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 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 20%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 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 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2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 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赔偿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20%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2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赔偿损失,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7. 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的 (1)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种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种植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垦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种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赔偿损失的,或者种植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7)设置鱼罾、鱼簖的,对单位和个人以每张(道)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 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的 (1)倾倒、排放量在1000升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倾倒、排放量在1000升以上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3)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比照本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规定处罚。 9. 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的 (1)倾倒物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倾倒物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倾倒物在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倾倒物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倾倒物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倾倒物在30立方米以下,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倾倒物在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倾倒物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10.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的 (1)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水利工程有裂缝、塌陷、倾斜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500立方米以上8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开采沙石土料在200立方米以下,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200立方米以上8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达8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裂缝、坍塌、倾斜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11.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兴建其它建筑物的 (1)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占用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投资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12. 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的 (1)圈圩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2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到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圈圩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20米以上5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圈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50米以上8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圈圩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80米以上10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圈圩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100米以上30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圈圩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1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300米以上50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圈圩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100米以下,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圈圩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1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100米以上500米以下,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圈圩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打坝长度500米以上的,责令赔偿损失,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13.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的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的,处警告,对个人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3)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比照本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规定处罚。 14. 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 (1)违法行为对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对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对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对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对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行为对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15. 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未恢复工程原状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未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未赔偿损失、未及时恢复工程原状的,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16. 阻挠防洪方案执行的 (1)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阻挠防洪方案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阻挠防洪方案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17、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 (1)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